公司研报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1 年 11 月 20 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华英农业实际情况,现制作《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华英农业重整案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公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华英农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华英农业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变现所得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资金需求,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华英农业,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华英农业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华英农业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英农业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华英农业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29.92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 1,598,598,971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华英农业总股本将增至 2,132,890,071 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按照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安排:
1、为筹集偿债资源、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恢复华英农业可持续盈利能力,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引入重整投资人。经遴选,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作为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联合作为重整投资人。
转增的股票中,约 1,066,635,013 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分别有条件受让。
2、为整体化解华英农业债务危机,转增的股票中,约 531,963,958 股股票将用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清偿债权。
具体受让股票数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效果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华英农业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在重整过程中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华英农业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华英农业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